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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浙江苍南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执法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来源:168体育    发布时间:2024-02-15 21:44:13

■ 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巩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效,体系化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   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巩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效,体系化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水平,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浙江苍南县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执法行动。根据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现通报近期查处的8起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9月24日,苍南县宜山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对苍南县某某布角加工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出口、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属于主要负责人。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十一)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类第五十九条一档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2023年9月24日,苍南县宜山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对苍南县某某服装店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厂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出口、疏散通道等标识。该安全管理员林某某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属于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十一)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类第五十九条一档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2023年10月10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苍南县藻溪镇元店村的温州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发现工作人员陈某某正在驾驶车牌号为浙C85XXX的叉车搬运货物,且现场没办法提供叉车作业证。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9月21日就该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驾驶上述叉车的行为发放过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施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之规定,属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3年12月19日19时20分许,苍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提供的线分,发现牟某某驾驶永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CBXXXX重型自卸货车(4轴)运载沙子从灵溪镇开往金乡镇,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将该车引导至苍南县某某过磅服务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52.52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永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苍南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3年12月29日,苍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公安卡口系统发现:车牌号为浙CDXXXX重型自卸货车于12月10日13时34分,行经322国道上郑卡口,但通过浙江省联网联控系统查询浙CDXXXX重型自卸货车在12月10日10时31分至12月10日14时42分时段未有车辆卫星定位数据。当事人刘某某涉嫌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应当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不得擅自关闭。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对车辆安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项的规定,苍南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3年12月19日,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巡查时发现叶某某在苍南县霞关镇大垅村家里将一个型号YSP35.5(15kg)的燃气气瓶倒卧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及其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类第30号关于“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3年08月29日,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温州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3年10月16日,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执法人员对苍南县某某足浴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其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对该场所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